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 河北省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
河北省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1999〕7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
你厅《关于是否将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划归省财政厅的请示》(冀劳社〔1999〕6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中明确规定,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由劳动保障部承担。为适当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尽快理顺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编办下发以了《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发〔1998〕8号),对地方劳动保障机构职能划转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明确,省级政府部门的设置应与国务守组成部分基本对口,以利于工作衔接。如果把公费医疗管理的部分职能划转到财政部门,既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要求,也不利于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因此,我们意见,你省公费医疗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中发〔1999〕2号、中编办〔1998〕8号文件的规定全部划入到劳动保障部门,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行政管理职能和业务经办机构。同时,你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加强医疗费支出管理。对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要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经办,集中管理。
请你厅根据以上精神,主动与财政部门协商,稳妥地处理好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划转问题。
19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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