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 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
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7日署税[1998]8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粮食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94叫)和《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9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地海关对上述通知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农药和部分品种粮食进口,分别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直接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上述通知执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以到货日期为准。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按《海关总署关于市场物资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署税传[1998]2号)规定具保放行的免税物资,请按本文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三、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免税品种审核验收,超出规定的品种应照章征税,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二: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略)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农业部、内贸部、供销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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