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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 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财会[1999]10号
  • 【发布日期】1999-08-12
  • 【生效日期】1999-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 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对《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
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保监财会〔1999〕10号1999年8月12日)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朱泰和先生《关于沿用执行“ 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法》第 148条规定: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机构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包括金融机构存款、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股权投资、经批准的其他投资。
因此,在我会没有出台新的有关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之前,你公司可继续沿用《 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中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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