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44号
- 【发布日期】2004-04-21
- 【生效日期】2004-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03年度 第十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03年度
第十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14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惠安县2003年度第十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请示》(泉政地〔2003〕4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惠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6.9711公顷(其中耕地23.95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惠安县洛阳镇后浦村旱地3.7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5公顷、未利用土地0.351公顷,前园村旱地3.8443公顷,陈坝村水田2.4997公顷、旱地0.5898公顷、园地2.426公顷、其他农用地0.112公顷、未利用土地1.3885公顷,白沙村旱地1.98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公顷,屿头村旱地6.6714公顷、其他农用地0.27公顷、特殊用地0.738公顷、未利用土地0.18公顷;东岭镇石井村旱地4.663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62公顷、特殊用地0.130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37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29.773公顷,作为惠安县2003年度第十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惠安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惠安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6.9711公顷,计入泉州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惠安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