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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国以来省人民政府 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12-17
  • 【生效日期】1983-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国以来省人民政府 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国以来省人民政府
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的通知

(1983年12月17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贯彻执行这一《通知》精神,对我省建国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主要是清理省人民政府和前省人民委员会、省革命委员会,从建国以为到现在,所制定和颁布的条例、规则、规定、规章、章程、细则、办法等规范性的文件。在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如对国务院、省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过去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有修改意见和建议,也可报省政府办公厅汇总上报。
这次清理省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必须以新 宪法和党的十二大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鉴别哪些法规和规章现在仍然是有效的;哪些因部分条款失效,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的;哪些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或与新 宪法、新政策有抵触需要废止的;哪些因该法律、法令、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完成了历史任务,成为历史文献或自行失控的。经过清理并由省政府审核,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保障新 宪法和党的十二大精神的贯彻执行。

二、清理的方法与步骤。清理省政府过去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一项细致、复杂的任务,工作量大,涉及的时间长,而时间又紧迫,只靠少数人搞难以完成任务。因此必须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由各委、办、厅、局,分头承担本行业、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凡是由主管部门代起草的,或不是代起草的但属于本行业、本部门主管的事项而由省政府颁布的法规和规章,也由现在分管此项业务的部门负责清理。对于已被撤销或合并的部门,应由现在分管此项业务的部门负责清理。
清理法规和规章要按几个历史时期,分期分批进行。第一阶段,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开始,到一九八四年二月底,先整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几年发布的法规和规章;第二阶段,从一九八四年三月至五月底,清理一九六六年一月至一九七八年底这一时期的;第三阶段,从一九八四年六月至九月底,清理“文革”前十七年的;第四阶段,从一九八四年至十二月底,对已清理出来的法规和规章,进行分类、整理汇编。全部清理工作要求在一九八四年内基本完成
清理每个时期的法规和规章,要边清理、边分类、边鉴定、边修改。要分清四类情况,即现在仍然有效的,需要补充,修改的;应该废止的;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而自行失效的。然后填表登记,附复印件报省政府统一审核。
对于仍有效需要继续执行的法规、规章和应该废止的法规、规章,由省政府统一公布。对于需要补充、修改的法规和规章,应由主管部门负责修改,拟出修改草案,报省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各部门修改法规和规章时,要以新 宪法和党的十二大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注意保持法规和规章的相对稳定性的规范性,切实把好政策关、法律关、技术关。同时应防止法规和规章之间相互重复,彼此抵触的现象。

三、加强组织领导。清理省政府过去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必须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安排部署,善始善终地做好清理工作。省政府由秘书长负责,省政府法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的问题,总结经验,并协助省政府进行鉴定审核,汇编成册。各委、办、厅、局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各部门的办公室负责具全的清理和组织工作,要抽调一定的专业人员,组成清理法规小组,认真做好清理工作,每清理完一个时期的法规和规章,要将情况和问题及时汇报,全部工作结束之后,要做出书面总结报告送省政府法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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