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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商检局
  • 【发布文号】检验检疫局公告第22号
  • 【发布日期】1999-09-29
  • 【生效日期】1999-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22号)

1999年9月,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相继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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