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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后有关失业人员统计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1999]129号
  • 【发布日期】1999-10-11
  • 【生效日期】1999-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后有关失业人员统计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后有关失业人员统计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1999〕129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后有关失业统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实行劳动预备制度以后,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不参加失业人员登记,也不统计为失业人员;对实行劳动预备制度以前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继续作为失业人员进行统计。

二、城镇初、高中毕业生,经培训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而未就业者,均应参加失业人员登记,并作为失业人员进行统计。

19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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