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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1999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1999]193号
  • 【发布日期】1999-10-26
  • 【生效日期】1999-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1999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1999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发〔1999〕193号1999年10月26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做好1999年会计年度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并且不得超过年复利7.5%。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必须计算,并填写于精算报表相应栏目,但实际的责任准备金数额可按更为保守的方法提取。

三、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格式和精算报表填报要求仍按1998年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公司须于2000年3月15日前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及人身保险险种统计表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要求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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