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 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
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署办税〔1999〕33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广州海关就列支敦士登运用何种税率问题请示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第七条关于在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同盟条约有效期间,本协定亦适用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以及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同盟条约有效期间,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各海关一律按优惠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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