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 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
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的公告
海关总署通知,对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公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加工装配后的成品免领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如需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文件”。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删除,第六项改为第五项。
上述修改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一九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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