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4]46号
- 【发布日期】2004-04-24
- 【生效日期】2004-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近年来,我区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据统计,至2004年1月止,全区各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约53.5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21.14亿元,房地产企业拖欠8.97亿元,其它业主拖欠19.94亿元。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5.37亿元。由于建设领域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使建筑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同时还引发了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体目标是:2003年度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兑现;对于历史旧债,要制定还款计划,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从2004年起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二、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认真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政府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没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两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不力的市、县,自治区在投资项目和补助资金的安排上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对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不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二)解决好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立即组织由建设、劳动、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依法责令该企业在建项目暂时停工,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暂不予竣工验收,并限期清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三)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各地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建筑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各地要组织建设、劳动等部门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确保兑现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因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领导责任,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付清工程款。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所拖欠的工资;对企业依法破产的,要依法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清偿计划;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建筑企业,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合格企业,并视情节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应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对拒不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支持被拖欠企业或个人依法进行诉讼,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判决后的执行工作。
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
各级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保障后续资金来源;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着重抓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编制审定工程量清单和招标上限控制价,实行合理低价招标,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自筹配套资金,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对没有资金来源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有当地财政部门书面证明)、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新开工项目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旧项目工程款)的,不得批准新项目立项及办理规划、招标和施工许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用工行为。
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的2%在银行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企业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未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中标价的2%的,须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该中标企业或该工程项目的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可在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没有出现拖欠工资情况的,在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余额及利息及时退回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
规范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行为,严禁无资质的队伍承接工程任务。各地要在建筑有形市场增加劳务分包服务功能,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企业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揽建筑劳务的场所。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严禁无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接劳务分包作业。施工企业不得招用零散的劳务人员或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施工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合同管理。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可结合投资体制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建设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拨付的,施工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停止施工。建筑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办法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施工单位要按月将农民工工资登记造册,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防止中间克扣或截留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延期支付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于延期支付开始的3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施工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整改、责令及时补发;对施工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的,或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付;由于施工单位分包转包不规范,分包转包单位或包工头不支付工资或逃匿的,由总承包方先行支付。
(四)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建筑企业履约担保等制度,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机制,确保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各地要尽快完善业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劳动保障、建设、工会三方要相互协调,共同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凡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限期清欠,逾期不解决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四、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总工会、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制订具体措施和计划,列出时间表,抓紧开展检查清理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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