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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国家机械工业局、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 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空气净化 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 【发布文号】国科发高字[1999]564号
  • 【发布日期】1999-12-07
  • 【生效日期】1999-1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国家机械工业局、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 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空气净化 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国家机械工业局、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
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空气净化
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1999〕56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汽车行动试点示范城市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清洁汽车行动总体目标的实现。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及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和有关部门。

附件: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公安部 建设部
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

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的大气污染日趋恶化,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汽车排放污染。控制大气污染、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事关我国未来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必须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迅速有效地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为此,根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在目前控制燃油汽车排放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委共同组织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
清洁汽车是指低排放的燃气汽车(LPGV、CNGV),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通过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大大降低排放污染的燃油汽车及其它代用燃料汽车。大力发展清洁汽车不仅是当前控制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突破口,而且也代表了未来汽车工业的发展方向。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是非常重要、及时的措施,对保护大气环境、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汽车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保障清洁汽车行动顺利、有序地进行,为“空气净化工程”作出应有的贡献,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洁汽车行动的总体目标与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清洁汽车行动”将以降低汽车排放污染、净化空气为目标,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广为依托,推动科技与产业的结合,通过试点示范,采取各种综合治理措施,尽快遏制汽车污染日益加剧的势头,配合“空气净化工程”其它工作的实施,力争在3-5年内使我国主要城市的空气质量有明显改善。同时,通过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技术的攻关与推广应用,从根本上治理汽车排放污染,依靠科技进步,建立新型清洁汽车产业,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原则
1.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加大政府宏观管理力度
发展清洁汽车是一项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事业,是涉及多部门、多行业、跨地区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大政府宏观管理的力度。为此,各有关部委已联合成立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负责清洁汽车行动的组织领导和部门间的协调,进一步完善清洁汽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清洁汽车发展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务院提出有关政策等方面的建议。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事项加强管理。同时,建立清洁汽车行动专家组,以加强对有关技术、经济与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为决策服务。
2.依靠科技,坚持攻关键、抓应用、上产业、创效益的方针
发展清洁汽车要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用高新技术推动产业发展。要抓紧对急需解决的各项技术的筛选,并在此基础上加大投入,组织关键技术攻关;以应用为目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政策导向、市场牵引、试点示范、逐步普及来推动产业化发展;要特别注意技术的整体优化和产业化,形成规模,在应用中发现和研究新问题,不断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并以经济效益作为工程实施的评价标准。
3.坚持持续、稳定的政策,强化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保护大气环境,是我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发展清洁汽车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战略。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长期稳定的发展清洁汽车鼓励政策和限制高污染汽车的生产和使用的严格排放技术法规,推动“清洁汽车行动”的实施。
4.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大力协同,综合治理
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加强中央与地方协同配合,发挥地方政府在宏观规划、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协调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的协同与合作,努力为“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顺利实施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二、清洁汽车行动的主要技术措施
(一)近期措施
1.加快燃油汽车的清洁化进程
燃油汽车在相当长时期内依然是在用车和新增车辆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的控制目标和技术要求,加快燃油汽车的清洁化进程。近期重点工作,一是开发新型汽车,在进一步筛选、优化关键技术基础上,在新型汽车上推广应用电控燃油喷射技术和三元催化技术,实现规模生产,从轿车、微型客车和轻型客车入手,逐步扩展到载货汽车。二是以提高燃油质量的关键技术和管理为中心,积极发展优质无铅汽油和低硫柴油。三是强化对在用车的排放管理,使其加强维护和修理,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2.大力推广燃气汽车
推广燃气汽车是当前降低汽车排放的重要途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包括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等)占城市汽车保有量约10%,总运行里程约40%一50%,对集中在城市区域中往复行驶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进行改造,使现有燃油汽车改装成油气两用燃料车和双燃料车,对降低城市汽车排污、改善城市区域环境质量特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大力推广燃气汽车,加快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标准化进程,加强对在用车改造的指导,加快车用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油气合一站的技术方案,制定相应标准、法规,以减少城市占地,降低建站和运营成本。提高加气站、燃气汽车改装件的质量,提高改装技术水平,建立改装车质量保证体系。同时以汽车及零部件骨干生产企业为龙头,加强产学研结合,开发电控单燃料燃气汽车,加快实现直接生产燃气汽车,推进燃气汽车的产业化、国产化。要特别重视燃气质量的提高,制定满足环保要求的燃气质量标准,加强产品的质量监督。
(二)中、长期措施
加强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电动汽车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力度,以滚动的方式继续支持电动汽车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等先进动力电池技术和混合动力汽车技术的研究开发,突出创新,加快产业化步伐,争取在新兴的电动汽车领域赶上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环保汽车产业。

三、清洁汽车行动的基本工作思路和有关要求
(一)基本工作思路
清洁汽车行动的基本工作思路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政策引导、稳步推进。
(1)突出重点
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依据客观条件,正确选择和采用有效、合理的技术措施,有步骤地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好研究开发工作,为下一阶段的长远措施作好技术储备。第一阶段的重点是在有效控制燃油汽车排放的同时着力解决在用汽车的两用燃料及双燃料改装与示范推广问题;第二阶段的重点是发展电喷单燃清洁汽车;第三阶段的重点是在前两阶段研究开发的基础上积极推动采用先进动力电池的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的示范应用及产业化。
(2)注重实效
要保证技术的先进性,确实达到减少排放污染的环保效果,积极稳妥,务求实际效果,不搞形式主义。尽快建立低排放燃油汽车、燃气汽车、电动汽车以及相关燃料和其它配套设备的标准化和质量监督体系,通过整车生产、改装、检测以及加气站设施、改装部件、高压气瓶等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及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体系,确保安全、有效。
(3)政策引导
要充分利用现行的优惠政策,迅速展开清洁汽车行动。根据清洁汽车行动的推进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清洁汽车深入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对清洁汽车生产、运营、关键技术研究、设备开发与制造、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等可根据情况在规划、税收、贷款、补贴等方面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同时,努力培育清洁汽车市场,实行鼓励销售和使用清洁汽车的政策。
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发展清洁汽车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环保意识,为清洁汽车的发展创造舆论环境。加强汽车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分担率的监测和研究,定期通报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加强舆论监督。同时,要大力加强城市交通的科学化管理,改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加大对农用运输车的排放控制力度。
(4)稳步推进
组织好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与电动汽车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避免一哄而上。要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地区和城市作为试点地区和试点城市,建立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与电动汽车的运行机制,探索配套的法规政策体系,培育市场,取得经验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试点示范城市应组建由市领导负责的实施“清洁汽车行动”领导机构,负责地方“清洁汽车行动”的组织实施。试点示范城市要确立明确的降低排放、净化空气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试点示范城市在制定优惠政策方面允许先行一步。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审查批准试点示范城市的实施方案,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同时加强市场研究,在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零部件厂及设备厂的布点及建设规模建议,为有关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避免分散投资、重复建设。
(二)清洁汽车行动的有关要求
(1)建立完善标准体系,抓好标准制定工作
标准化是大力发展清洁汽车,确保质量的必要条件。应抓紧制定、完善统一的标准体系,为产品制造、改装检测、质量认证、燃料生产与储运、运营安全等各个方面提供技术依据,为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使我国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
(2)确定正确的技术路线,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技术方案
发展清洁汽车,要立足国内,坚持以国产为主、引进技术和国产化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加大科技投入,组织关键技术攻关。要在充分掌握国际清洁汽车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利用后发优势,比较、吸收各国先进有效的经验,强化自主创新,迅速打开局面。认真分析国外燃气汽车、电动汽车及混合动力汽车在技术、产品、市场方面的发展历程和现实水平,确定我国技术引进的路线,既保证技术上的先进性,又有利于产品的产业化。对需要从国外引进的关键技术和设备,需对各国的技术、设备及其在中国的适应性进行对比研究,认真选择,消化吸收,要特别注意技术的匹配和整体优化。
试点示范城市应因地制宜,根据各自情况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案。燃气汽车推广可从城市固定线路集中区域行驶的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着手,重点发展出厂新车直接安装供气装置。各主要汽车制造企业应积极向示范城市提供技术先进的低排放汽车。在车辆改造上,可从易于改造的汽油机入手,进而进行柴油机的改造,主要改造的车型为大、中型客车和轿车,优先改造出租汽车与公共汽车。随着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技术的发展应用,试点城市要根据条件确定电动汽车应用规划,争取以建立电动汽车示范区和示范车队的方式,逐步推广应用。
(3)严格生产、运营管理
燃油汽车要依照国家制定的排放控制目标和排放标准的要求严格管理。新定型产品正式生产前要进行强制检验,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加强对电控燃油喷射系统、三元催化装置的生产监督管理。用法规手段对在用汽车加强排放性能监管,完善检查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维修后车辆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同时强制淘汰严重超标的汽车。
生产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应按《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要求,纳入《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管理范围,统一规划,并应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相应生产条件的要求和对企业的审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为防止散、乱局面,确保燃气汽车质量达到预期的降低排放效果和安全,燃气汽车的生产与改装企业应是汽车制造企业及其认定的改装厂。在用车的两用燃料和双燃料改造必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证。燃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应实行产品认证。
加气站及配套设施是燃气汽车运营的基础条件,试点示范城市要予以充分重视,要编制加气站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划,保证车辆改装与加气站建设同步进行。对车用燃气加气站与输气管线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安全监察,保证运营安全与燃气质量。
清洁汽车零部件生产是国产化的基础,应在国家标准指导下,在平等竞争基础上选择条件好、能力强的企业形成规模化定点生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4)加强检测与监督
要加强对生产或改装的清洁汽车、关键零部件和加气、充电等配套产品出厂前的检测与监督,加强对销售中的清洁汽车以及关键零部件的市场监督和抽查,防止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同时,要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清洁汽车以及零部件的违法行为。
确定具有“清洁汽车”试验研究与检测评价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协助政府支持试点示范城市和相关企业的工作。
(5)利用多渠道为清洁汽车提供发展资金
为加大政府对实施“空气净化工程”的实施力度,各级政府应设立清洁汽车发展资金予以支持。引入新的机制,广泛吸纳国内外资金,共同参与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技术开发。对地方和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应予鼓励,在国家与地方的总体规划与政策指导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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