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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商检局
  • 【发布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29号
  • 【发布日期】2000-01-01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2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凡进口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单位,每批进口时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销售和使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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