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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1-20
  • 【生效日期】2000-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2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海事(港监)局,中国船级社:
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已于2000年1月3日以(交海发〔2000〕2号)文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抄送给你们。为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交海发〔2000〕2号)文件,领会精神,当好政府参谋,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要抓住落实县乡政府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这一核心内容,积极推进县乡政府落实责任。一是要协助政府制定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以明确政府的工作职责,加强政府对本地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二是及时掌握实际情况,报告乡镇船舶事故和隐患,协助政府监控和整改;三是参与政府安全管理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经验。

三、要抓住重点,分类指导。要严格区分乡镇运输船舶和非运输船舶、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和非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进行分类指导。当前,要以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为重点,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和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上,乡镇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必须按《 乡镇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水路运输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企业,以法人的名义履行义务,并按安全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四、要做好非运输和非经营性运输乡镇船舶“三证一线一牌”的办理工作。要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或规章,保证海事和船检部门依法做好这类船舶的检验、登记、船员培训和载重线、船名牌的勘划工作。同时,要将不具备办理“三证一线一牌”船舶的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处理。

五、要加强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海事部门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源头,一手抓现场,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在源头监督管理上,要依法进行船舶登记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配备。对长期异地营运(一年以上)乡镇船舶的登记,要坚持以营运所在地港或航行区域某港为船籍港。在现场监督管理上,要重点监控“船、人、证”是否相符与齐全有效;制止非运输船自揽客货航行;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六、要重点加强乡镇客渡船、游览船安全管理,防止死伤事故发生。一是要在落实县乡政府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基础上,切实落实乡镇客渡船、游览船船主、经营人或管理人的自身责任;二是要加强安全检查,维持渡口、客渡船、游览船营运秩序;三是要加大对乡镇客渡船、游览船的执法力度,坚决取缔安全状况差、不适航、冒险违章的客渡船、游览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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