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系统《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各司局1988年以来的政策性司发文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现将废止的政策性司发文目录予以公布,其中,带*号的文件将以我部办公厅的名义重新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废止的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目录
养老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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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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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劳险司函字〔1991〕3号 │1991.01.26┃
┃ │原“五・七”家属连职工退休养│ │ ┃
┃ │老问题的复函 │ │ ┃
┠─┼──────────────┼───────────┼─────┨
┃2 │关于日侨卢小松退休问题的函 │劳险司函字〔1991〕33号│1991.12.20┃
┠─┼──────────────┼───────────┼─────┨
┃3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3〕5号 │1993.01.18┃
┃ │题的函 │ │ ┃
┠─┼──────────────┼───────────┼─────┨
┃4 │关于对判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06.01┃
┃ │复函 │ │ ┃
┠─┼──────────────┼───────────┼─────┨
┃5 │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5〕13号│1995.04.25┃
┃ │题的复函 │ │ ┃
┠─┼──────────────┼───────────┼─────┨
┃6 │关于对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22号│1996.06.25┃
┃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
┃ │的通知》中遇到有关问题的请示│ │ ┃
┃ │的复函 │ │ ┃
┠─┼──────────────┼───────────┼─────┨
┃7 │对“关于原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劳险司函字〔1996〕26号│1996.08.20┃
┃ │过井下、高温、有毒、有害身体│ │ ┃
┃ │健康等工种的转业、复员、退休│ │ ┃
┃ │军人,其军龄可否折算工龄”的│ │ ┃
┃ │复函 │ │ ┃
┠─┼──────────────┼───────────┼─────┨
┃8 │对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文〔1996│劳险司函字〔1996〕33号│1996.11.12┃
┃ │〕102号请示的复函 │ │ ┃
┠─┼──────────────┼───────────┼─────┨
┃9 │关于对煤炭部财务劳资司《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34号│1996.11.13┃
┃ │怎样具体界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 │ ┃
┃ │老金正常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 │ ┃
┃ │函 │ │ ┃
┠─┼──────────────┼───────────┼─────┨
┃10│对《关于如何正确执行劳部发〔│劳险司函字〔1996〕40号│1996.12.18┃
┃ │1995〕262号通知的请示》及《 │ │ ┃
┃ │关于原郑州市二七线路金具厂部│ │ ┃
┃ │分退休职工要求逐月发放退休金│ │ ┃
┃ │的函》的复函 │ │ ┃
┠─┼──────────────┼───────────┼─────┨
┃11│对《关于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6〕39号│1996.12.25┃
┃ │请示》的复函 │ │ ┃
┠─┼──────────────┼───────────┼─────┨
┃12│关于职工被逮捕或免于刑事处分│劳险司函字〔1997〕2号 │1997.02.22┃
┃ │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的复│ │ ┃
┃ │函 │ │ ┃
┠─┼──────────────┼───────────┼─────┨
┃13│关于对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劳险司函字〔1997〕17号│1997.11.11┃
┃ │险统筹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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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工伤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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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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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设想│劳险司函字〔1988〕7号 │1988.08.29┃
┃ │》的意见 │ │ ┃
┠─┼──────────────┼───────────┼─────┨
┃2 │关于对“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标准│劳险司函字〔1988〕11号│1988.11.19┃
┃ │”的意见的函 │ │ ┃
┠─┼──────────────┼───────────┼─────┨
┃3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与非因工死亡│劳险司函字〔1991〕22号│1991.07.30┃
┃ │待遇界线划分问题的复函 │ │ ┃
┠─┼──────────────┼───────────┼─────┨
┃4 │关于患矽肺病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6.01 ┃
┃ │函 │ │ ┃
┠─┼──────────────┼───────────┼─────┨
┃5 │关于研究解决工伤保险基金节余│劳险司函字〔1995〕17号│1995.06.29┃
┃ │问题的函 │ │ ┃
┠─┼──────────────┼───────────┼─────┨
┃6 │关于对处理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劳险司函字〔1995〕29号│1995.12.15┃
┃ │的职工在外派劳务中因工死亡的│ │ ┃
┃ │赔偿金权益纠纷一案征求意见的│ │ ┃
┃ │复函 │ │ ┃
┠─┼──────────────┼───────────┼─────┨
┃7 │关于工伤保险应实行属地原则的│劳险司函字〔1996〕21号│1996.06.15┃
┃ │复函 │ │ ┃
┠─┼──────────────┼───────────┼─────┨
┃*8│关于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工伤认│劳社医司函〔1998〕3号 │1998.12.30┃
┃ │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 ┃
┠─┼──────────────┼───────────┼─────┨
┃*9│关于对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劳社医司函〔1999〕4号 │1999.04.20┃
┃ │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 │ ┃
┃ │函 │ │ ┃
┠─┼──────────────┼───────────┼─────┨
┃* │关于对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 │ ┃
┃10│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2号│1999.08.16┃
┃ │函 │ │ ┃
┠─┼──────────────┼───────────┼─────┨
┃* │关于对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 │ ┃
┃11│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3号│1999.08.31┃
┃ │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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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就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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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号│ │ │ ┃
┠─┼─────────────┼────────────┼─────┨
┃*1│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劳培司字〔1997〕20号 │1997.04.30┃
┃ │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 │ ┃
┃ │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 ┃
┠─┼─────────────┼────────────┼─────┨
┃2 │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职业学│劳社培就司函〔1998〕6号 │1998.07.23┃
┃ │校毕业生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 │ ┃
┃ │书一事的复函 │ │ ┃
┠─┼─────────────┼────────────┼─────┨
┃3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劳社培就司发〔1998〕5号 │1998.09.24┃
┃ │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 │ ┃
┠─┼─────────────┼────────────┼─────┨
┃4 │关于对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劳社培就司函〔1998〕42号│1998.10.26┃
┃ │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 │ ┃
┠─┼─────────────┼────────────┼─────┨
┃*5│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实│劳社培就司发〔1999〕63号│1999.09.20┃
┃ │施办法》的通知 │ │ ┃
┠─┼─────────────┼────────────┼─────┨
┃6 │关于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培司字〔1998〕20号 │1998.03.18┃
┃ │<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有关│ │ ┃
┃ │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 ┃
┠─┼─────────────┼────────────┼─────┨
┃7 │关于确定组织民工有序流动重│劳社培就司发〔1999〕2号 │1999.01.15┃
┃ │点监控地区和加强春运期间重│ │ ┃
┃ │点监控工作的通知 │ │ ┃
┠─┼─────────────┼────────────┼─────┨
┃8 │关于就业经费核算执行新的会│劳社培就司发〔1998〕20号│1998.11.09┃
┃ │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9 │关于劳务输出扶贫试点工作经│劳就司字〔1996〕33号 │1996.06.07┃
┃ │费补贴办法的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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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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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号│ │ │ ┃
┠─┼─────────────┼────────────┼─────┨
┃*1│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1号 │1992.05.18┃
┃ │费、领取计算表(表6-10)的│ │ ┃
┃ │通知 │ │ ┃
┠─┼─────────────┼────────────┼─────┨
┃*2│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3号 │1992.08.08┃
┃ │费、领取计算表(表11-16) │ │ ┃
┃ │的通知 │ │ ┃
┠─┼─────────────┼────────────┼─────┨
┃*3│关于退保金计算问题的意见 │民社险函〔1992〕第4号 │1992.08.08┃
┠─┼─────────────┼────────────┼─────┨
┃*4│关于印发缴费阶段标准单证明│民社险函〔1993〕第5号 │1993.04.19┃
┃ │和操作流程的通知 │ │ ┃
┠─┼─────────────┼────────────┼─────┨
┃*5│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8号 │1993.06.05┃
┃ │金增值要求的通知 │ │ ┃
┠─┼─────────────┼────────────┼─────┨
┃*6│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14号 │1993.07.22┃
┃ │金增值要求的通知 │ │ ┃
┠─┼─────────────┼────────────┼─────┨
┃*7│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险标函〔1994〕第8号 │1994.05.05┃
┃ │付阶段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单证│ │ ┃
┃ │的通知 │ │ ┃
┠─┼─────────────┼────────────┼─────┨
┃*8│关于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险标字〔1994〕第9号 │1994.07.20┃
┃ │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的│ │ ┃
┃ │通知 │ │ ┃
┠─┼─────────────┼────────────┼─────┨
┃*9│关于推广使用“农村社会养老│险技函〔1998〕3号 │1998.10.10┃
┃ │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系统(2.0 │ │ ┃
┃ │版)”的通知 │ │ ┃
┠─┼─────────────┼────────────┼─────┨
┃10│对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农村│险基函〔1997〕2号 │1997.09.16┃
┃ │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 │ ┃
┃ │题的请示》的复函 │ │ ┃
┠─┼─────────────┼────────────┼─────┨
┃11│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省│险基函〔1997〕6号 │1997.12.10┃
┃ │、市建立与使用调剂金的请示│ │ ┃
┃ │》的函 │ │ ┃
┠─┼─────────────┼────────────┼─────┨
┃12│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农│险基函〔1997〕7号 │1997.12.10┃
┃ │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 │ ┃
┃ │问题的请示》的函 │ │ ┃
┠─┼─────────────┼────────────┼─────┨
┃13│关于对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能│险基函〔1997〕8号 │1997.12.29┃
┃ │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 │ ┃
┃ │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紧急请示》│ │ ┃
┃ │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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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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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号│ │ │ ┃
┠─┼─────────────┼────────────┼─────┨
┃*1│对送回原单位进行劳动教养人│劳薪司函〔1991〕10号 │1991.11.14┃
┃ │员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 │ │ ┃
┠─┼─────────────┼────────────┼─────┨
┃*2│关于改进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劳计司函字〔1994〕7号 │1994.03.17┃
┃ │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 │ ┃
┠─┼─────────────┼────────────┼─────┨
┃*3│关于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关司函〔1995〕7号 │1995.03.22┃
┃ │度做好劳动合同鉴定工作的函│ │ ┃
┠─┼─────────────┼────────────┼─────┨
┃*4│关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劳综司函字〔1995〕6号 │1995.03.24┃
┃ │核签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5│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综司函字〔1995〕8号 │1995.05.08┃
┃ │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实│ │ ┃
┃ │施意见的函 │ │ ┃
┠─┼─────────────┼────────────┼─────┨
┃*6│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的│劳关司函〔1995〕25号 │1995.10.16┃
┃ │复函 │ │ ┃
┠─┼─────────────┼────────────┼─────┨
┃*7│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劳社劳资司函〔1998〕2号 │1998.08.31┃
┃ │行政被告的通知 │ │ ┃
┠─┼─────────────┼────────────┼─────┨
┃*8│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复函│劳社劳资司函〔1998〕11号│199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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