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001年3月1日建党〔2000〕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条 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负责人,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予指导。
(四)全面履行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二)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日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工,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第二章 责任界定
第八条 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为落实《责任制》第六条规定的七项责任内容,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应职责:
(一)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纠风为负责。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由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司局及政策法规司、纠风办负责。
(三)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四)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人事教育司负责。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六)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工作,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领导小组负责。
(七)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工作,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按职能各负其责,按要求严格自律。
部内各项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的起草、执行、修订,由主办司局分工负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督促。
1.《礼品登记制度》、《会议审批制度》、《展览管理规定》、《评比、表彰管理办法》,由办公厅负责。
2.《收入申报制度》、《谈话提醒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培训办班审批制度》、《兼职出书讲学制度》,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3.《民主生活会制度》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
4.《财务统一管理制度》由综合财务司负责。
5.《出国审批制度》由外事司负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下称“考核工作”),实行上级考核下级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责任制》第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传达、学习和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按期或及时分析研究了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制定的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是否同党风廉政建设的其它工作一道,纳入了业务工作的议事日程;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方面,是否有思路,有重点,有措施,开展了切实的工作并取得了成效。
(三)能否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是否提高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四)《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相关法规,是否得到贯彻执行,自律情况如何,有无违规现象;部内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定,是否组织了有效实施,有无拒不执行或违纪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有无瞒报、搁置行为。
(五)上级对下级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有无监督、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这些办法是否行之有效。
(六)能否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有无违反该条例的现象;对发现的问题能否按规定认真纠正。
(七)能否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特别是对查处案件、执法监察、组织协调工作依法进行领导,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能否自觉做到,不利用行政权力或社会关系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对我部涉嫌人员的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上条内容的主要考核对象,为本办法第二章所确定的相应责任者,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或专门考核之中;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时,报告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听取职工意见,接受群众评议,针对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要将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并按要求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听取一至两次专题汇报,并在全体职工大会上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执行《责任制》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实施。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监督检查。
对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自身的考核,由领导小组另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实体内容,是因未履行《责任制》第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任何一项而产生不良责任后果的行为。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结果分别是: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组织处理。
(四)党纪处分。
(五)必要的行政处分。
(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责任制》的规定,责任追究应以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为主。
第二十条 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第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之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 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免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责任制》第六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遵守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工作程序,实施分级负责,分类办理。
第二十三条 部党组任命的干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教育司会同直属机关党委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审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直属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审批;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直属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司报告部党组。
第二十四条 人事教育司发文任命或直属机关党委发文批准的干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被处理人所在司局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教育司或直属机关党委审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被处分人所在司局或单位直属机关纪委或驻部监察局提出意见,报人事教育司或机关党委审批,必要时也可由直属机关纪委或驻部监察局直接进行处分;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机关党委会同人事教育司报告部党组后实施。具体工作应手续完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社团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制定施行的部内同类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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