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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00号
  • 【发布日期】2014-01-17
  • 【生效日期】2014-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4年1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与发展、继承传统技艺与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传统工艺美术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政策、人才、资金、信贷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县以上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以下简称二轻联社)协助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具体工作。自治区二轻联社负责广西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可以申请广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广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和公布。

第七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工艺精湛、技艺独特、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可以申请广西工艺美术精品认定。广西工艺美术精品,由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颁发证书和公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自治区二轻联社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授予广西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成就显著,在自治区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二)技艺精湛,自成流派。

第九条 申请认定广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广西工艺美术精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完整、详实的材料。

申请认定广西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向所在地二轻联社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完整、详实的材料。

第十条 广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广西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

广西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二轻联社制定。

第十一条 广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广西工艺美术精品和广西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和公布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第十二条 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从广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广西工艺美术精品中推荐申报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

自治区二轻联社负责从广西工艺美术大师中推荐申报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广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技术与技法、人才、原材料等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编辑、出版优秀代表作品集;

(三)对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管理;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音像制作、文字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性保护;

(五)资助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人才。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广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可以使用由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广西传统工艺美术标志。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广西工艺美术精品,由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颁发证书,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收藏工艺美术珍品和精品的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应当发给被征集者收藏证书。

第十七条 工艺美术大师可以设立大师工作室,在作品上署名或者使用个人标识,带徒传承技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工艺美术大师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应当列出保护清单,严禁乱采滥挖;对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特需的天然原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

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制作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版权登记。

第二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研发、制作、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相关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艺术价值较高或者濒临失传的优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制作单位和个人,引导担保机构为传统工艺美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为信用良好的工艺美术企业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工艺美术产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财政经费用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宣传。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介绍、宣传广西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和广西工艺美术大师,提升广西传统工艺美术的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单位和个人与工艺美术大师、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和科研水平。

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传统工艺美术交流活动。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传统工艺美术的宣传展示和交流提供服务平台,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展览。

第二十五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广西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广西工艺美术精品认定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已经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标志等,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单位取消其广西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收回证书,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西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

(二)剽窃、伪造他人作品的。

第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冒用广西传统工艺美术标志、证书、称号、个人标识、厂名和厂址等有关标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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