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86号
- 【发布日期】2004-04-30
- 【生效日期】2004-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闽政办[2004]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中央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分工。全省清理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局福建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具体落实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清理工作,土地、建设、环保、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督促、指导和检查工作。
三、时间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于6月5日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于6月10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清理报告上报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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