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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0]106号
  • 【发布日期】2000-05-11
  • 【生效日期】2000-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为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考核及有关管理工作,我部制订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建设部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一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开展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园林城市要建立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方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计划,并实施3年以上的;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四、申报程序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五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由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意见。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情况的汇报;
2、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
3、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城市公园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情况、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苗圃建设、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科研成果、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投融资情况、居住区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及创建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六、考核办法
建设部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统一组织城市绿化航空遥感测试,根据航空遥感测试结果、环境质量指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城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城市(城区),由建设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颁发奖牌和证书。

八、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城区)”实行复查制,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称号。

九、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城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形势需要,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城市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搞好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舒适的园林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避免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搞突击、一阵风,要做到认识上真正统一,领导上真正重视,措施上真正到位,工作上真正务实,使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创建园林城市(城区),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要防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要量力而行,把好事办好,让百姓满意,让市民高兴。

附件二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10分)
1认真执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2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政策资金落实;
3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措施有力;
4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5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6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
7执法管理落实、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8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规划设计(10分)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整系统;
3、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4、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30分)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区绿化面积也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 25%;
2、全市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整。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开展“园林式单位”评选活动,标准科学合理,制度严格,成效显著;
2、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 20%以上;
3、各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及认养绿地等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并且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栽植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每年完成,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七)立体绿化
垂直绿化普遍开展,积极推广屋顶绿化,景观效果好。

五、园林建设(12分)
1、城市建设精品多,标志性设施有特色,水平高;
2、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
3、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4、推行按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绿地维护管理良好;
5、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六、生态建设(15分)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形成城市独有的独特自然、文化风貌;
2、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3、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5、污水处理率35%以上;
6、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到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7、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全面整治改造,形成城市园林景观,效果显著。

七、市政建设(15分)
1、燃气普及率80%以上;
2、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灯光亮灯率97%以上;
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5、用水普及率98%以上;
6、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八、特别条款
1、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编制,或未按规定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暂缓验收;
3、连续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暂缓验收;
4、城市园林绿化单项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的,加1分;
5、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高于1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5分;
6、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加低于0.5%或0.5平方米,倒扣1分;
7、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5%的,倒扣1分;
8、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的,倒扣2分
9、有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视情况倒扣分。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
│ │ │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
│ │ 秦岭淮河以南 │ 6.5 │ 7 │ 8 │
│ 人均公共绿地│ │ │ │ │
│ ├────────┼────┼─────┼────┤
│ │ 秦岭淮河以北 │ 6 │ 6.5 │ 7.5│
├───────┼────────┼────┼─────┼────┤
│绿地率(%) │ 秦岭淮河以南 │ 30 │ 32 │ 34 │
│ ├────────┼────┼─────┼────┤
│ │ 秦岭淮河以北 │ 28 │ 30 │ 32 │
├───────┼────────┼────┼─────┼────┤
│ │ 秦岭淮河以南 │ 35 │ 37 │ 39 │
│ 绿化覆盖率%│ │ │ │ │
│ ├────────┼────┼─────┼────┤
│ │ 秦岭淮河以北 │ 33 │ 35 │ 37 │
└───────┴────────┴────┴─────┴────┘

直辖市园林城区验收

基本指标按中等城市执行。以下项目不列入验收范围: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得到实施和严格管理,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整的系统;
3、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规划;
4、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形成城市独有的独特自然、文化风貌;
5、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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