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一九八七年部分转业干部 按调整后的行政级别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一九八七年部分转业干部
按调整后的行政级别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1987年12月15日(87)国转联字第14号)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于今年7月4日发出了《 关于调整部分军队现役干部行政级别的通知》〔(87)政联字9号文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按此通知规定调整了行政级别的转业干部,由地方各有关单位按其新级别确定工资待遇。军队各单位应将转业干部调整行政级别的有关手续,及时转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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