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 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2000]236号
  • 【发布日期】2000-05-17
  • 【生效日期】2000-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 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
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7日署税〔2000〕2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署税〔2000〕124号)第九条规定:“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欠缴的税款及缓税利息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中国银行凭上述单证在海关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次日起、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中国银行在上述规定赔付的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赔付责任的,不再另行征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