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4]20号
- 【发布日期】2004-05-08
- 【生效日期】2004-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京政发[2004]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几年来本市大力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创新体制、优化环境、全面发展为重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使行政审批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提供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分类改革的原则。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重点抓好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可予以取消。
(二)上下衔接、区别处理的原则。认真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搞好工作衔接。对于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项目不完全一致的,应该取消的予以取消,对暂不具备取消条件的要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于多项审批合并为一项的,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全面对照核对,分解为具体事项,做出相应处理。
(三)严格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坚持将研究并落实有关后续工作与审核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相结合,完善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取消后仍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行政审批项目,完善后续监管制度,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于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制定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运作程序。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提出强化监督制约的具体办法。
(四)积极创新、勇于实践的原则。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精神,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消除体制性障碍。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三、主要内容
(一)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做好本市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人员培训工作。对于拟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设定的,由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法定程序办理;以政府规章为依据设定的,要及时调整和修订。2004年6月底前,本市将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名录。
(二)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根据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做好职能调整所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认定和已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后续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制定监管措施。对取消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使市场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运作。对于取消后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的,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取消后转移到市场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使其真正承担起政府转出的职能。对取消后转为日常工作的,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明确下一级政府接收部门,制定衔接办法,纳入下一级政府部门保留事项的监督管理范围。
(三)按照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责任。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批责任制度,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及审批人行政审批权时,规定其相应的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岗,权责一致。建立审监分离制度,实行一审一监,一审一核,加强对部门内部的监督检查。建立审批分级负责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制度,设立市行政投诉受理中心。对审批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和效能检查,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能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积极推进机制和体制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区县政府的积极性,下放一切应该下放的权力。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继续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本着依法行政、事权责相一致、便民、效率和减少行政成本的原则,建立部门之间和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由一个部门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对于涉及一个部门多个内设机构的审批,该部门应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审批结果。继续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大推行“网上审批”和“一站式”办公力度,全面推广“全程办事代理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努力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2004年将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特别是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要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同时将检查结果与市政府督查考核工作挂钩。
(三)分工负责,狠抓落实。各有关牵头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把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保证工作有序进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合作,确保工作目标按时完成。
附件:2004年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
(府 印)
二○○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
2004年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巩固和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提出2004年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对本市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等进行全面清理,抓紧制定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程序规范和相关配套制度。2004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市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名录。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二、结合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落实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编办
三、在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2004年6月底以前对直接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务员进行培训。2004年12月底前对本市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轮训。结合学习和培训,组织开展考试,考试结果作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四、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简化市场主体登记程序,完善互联审批制度,建立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促进经济发展。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五、结合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广“全程办事代理制”,继续实施网上审批工程,整合现有资源,强化政务公开,大力推进网上审批服务系统应用,完善“首都之窗”在线服务平台功能,扩大政务专网协同办公平台的服务能力,统筹和规范区县审批服务系统建设,实现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在优化审批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与服务业务的网上办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办、市监察局
六、进一步规范企业年检事项。对保留的年检事项,改变年检工作方式。对改变工作方式的年检事项,要明确工作程序。对取消的年检事项,要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
七、全面推广“全程办事代理制”。在市政府承担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全面推行。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八、加快培育、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强化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规范管理的办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九、转变投资管理体制,除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对国家没有特殊规定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除市政府投资和国家规定需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外,审批权下放区县。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取消收费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完善收缴办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加快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和政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
十二、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市行政投诉受理中心。重点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对外办公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市政府督查考核内容。
牵头单位:市人事局、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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