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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 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00号
  • 【发布日期】2000-06-07
  • 【生效日期】2000-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 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
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

(〔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鉴于韩国政府已于2000年5月31日宣布,自6月1日起对进口中国大蒜实行保障措施,这一措施完全没有反映中国大蒜产品出口的真实情况,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条件,明显属于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7条规定,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6月7日起,对进口激增的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海关税号85252022)和初级形状聚乙烯(海关税号39011000、39012000、39013000、39019010、39019090)实施暂停进口措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000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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