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济南市
- 【发布文号】济政办发〔2004〕13号
- 【发布日期】2004-05-11
- 【生效日期】2004-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 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
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济南市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济南市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为保证我市出口退税改革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负担原则
(一)2004年1月1日(含)后(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属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地方负担的企业退税额,根据“分享与分担对等、利益与责任对应”的原则,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增值税(25%部分)入库级次,分别由省、市和县(市)区负担。报关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04年起,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中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逐级返还。我市出口货物实退增值税低于核定返还基数的,按实际退税数返还。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办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含)后(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采取按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办理退库手续,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按入库级次分别从省、市和县(市)区国库库款中退付。需从国库退付的消费税,全部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程序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生产企业于每月12日前持有关单证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申报“免、抵、退”税。县(市)区征税机关每月12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审核后于每月17日前报送市国税局。市国税局按规定审批后,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或《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并于当月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县(市)区征税机关。
需要办理退税手续的,由县(市)区征税机关根据退税机关下达的《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按退税企业增值税的实际入库预算级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分别送交市及各县(市)区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各级国库部门根据《税收收入退还书》所列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库中退付:增值税75%部分和消费税的应退税从各级国库中央预算收入库款中退付;中央4大行业(电力、石油、石化、有色金属)所属企业缴纳增值税25%部分的应退税从各级国库省预算收入库款中退付;增值税25%部分为市级预算收入的应退税从市国库市预算收入库款中退付;增值税25%部分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的应退税从各县(市)区国库县(市)区预算收入库款中退付。
需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县(市)区征税机关根据退税机关下达的《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签发《出口货物免、抵调库通知单》,并送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购进退税办法,即按照企业收购出口货物所取得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单证齐全后,直接到市国税局办理退税申报。市国税局应随时受理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按规定审批后,在国家退税计划内向县(市)区征税机关下达《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由县(市)区征税机关据此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具体程序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程序。
3.各级国库部门应依据市国税局的审批及县(市)区征税机关提供的资料,在当月内办理调库、退库手续。
4.市国税局应于每月月底以前,将退(免)税审核、审批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征税机关在与国库部门做好对帐、确保准确无误的前提下,将每次(批)实际办理的已免抵调库和退库情况整理成清单,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国税局。同时,认真填报计会统有关报表,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时,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沟通,以便合理调度财政资金,保证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三、关于2003年年底前累计欠退税的处理
(一)2003年12月31日(含)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的出口货物应退未退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全部由国税机关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时,应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戳记。
(二)2003年12月31日(含)前对应退未退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从2004年1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予以贴息,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四、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应退税资金及时足额退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确保各级财政基数内资金及时到位;对中央财政拨付地方用于弥补“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的资金,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并及时落实到各级财政。
财政和国库部门要科学调度资金,对个别财政困难县库款确实不足的月份,市财政应筹集部分调度资金予以支持。凡市以下各级财政出现出口退税资金缺口的,市财政应通过超调资金等措施弥补。
各级财政、国税、外经贸、国库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的问题,纠正有关违规行为,不断完善各项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出口退税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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