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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0]628号
  • 【发布日期】2000-08-15
  • 【生效日期】2000-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28号2000年8月15日)

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的捐赠全部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以及绿化宣传教育、救济贫困山区等公益性事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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