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 打捞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
打捞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4]674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申请免征海上救助非商业性打捞业务营业税的函》(交函财[1994]5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打捞业务,在制定新的营业税政策时,就考虑到打捞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故将其比照水路运输,适用3%的低档税率,这已经体现了在营业税上对其给予的支持和照顾。新税制实施后,为了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严肃税收法纪,针对一些部门提出的由于多种原因,按规定纳税有困难,要求国家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情况,国务院再三强调除了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都不得开减免税口子。对纳税人存在的困难,采取“桥归桥、路归路”的办法,即对纳税人应缴的税款依法计征,对纳税人存在的困难由财政帮助解决。因此,我局意见,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打捞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议通过财政途径解决。
此复。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