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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等分工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人教[2000]184号
  • 【发布日期】2000-08-24
  • 【生效日期】2000-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等分工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等分工问题的通知

(建人教〔2000〕184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有关社团:
为促进与规范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以及落后建设技术的限制淘汰,由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按照《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工作,统一组织申报、评审和发布,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建设工业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由部标准定额司归口管理,并按《 产品质量法》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实施细则。

二、为加强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与建设工业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的领导,避免工作交叉重复,部成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与建设工业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有关推广、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有关交叉性工作的具体分工等。
协调小组由部科学技术司、标准定额司、勘察设计司、建筑管理司、城市建设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综合财务司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部属有关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可列席参加。
协调小组会议,由分管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和建设工业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部领导主持。会前,各业务司要充分听取与其业务相关的各部属单位的意见。

三、部机关各单位和建设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部机关和部属各单位不得评选公布定点企业名单。

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管理的范围与内容是,需在建设市场广泛应用的建设技术和国家政策鼓励使用的建设工业产品类别。

五、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与限制使用与逐步淘汰落后建设技术、建设工业产品类别的管理工作相结合。

六、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与建设工业产品质量认证等管理工作中,部科学技术司和标准定额司要充分听取部有关司的意见,认真做好文件的会签。每年重点申报领域、限制使用与淘汰项目目录、质量认证产品目录,必须经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与建设工业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协调小组讨论通过。

七、列入“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由部颁发统一的《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证书》;通过质量认证的建设工业产品,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由认证机构颁发相应证书。

八、《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证书》的颁发不得收费。对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与建设工业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中的检测、评审等,可由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九、负责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与建设工业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建设部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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