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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研字[2000]23号
  • 【发布日期】2000-10-31
  • 【生效日期】2000-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

(镇)工商所所长
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0年10月31日高检发研字〔2000〕23号)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赣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刑法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 刑法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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