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 营业执照承租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
营业执照承租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6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1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出租营业执照,违者属于公司的,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予以处罚。利用承租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的行为,亦属违法经营活动,承租人承租公司执照的,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二条与出租人同案处理;承租人承租非公司企业执照的,依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与出租人同案处理。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