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法释[2000]39号
  • 【发布日期】2000-12-05
  • 【生效日期】2000-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已于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次会议、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年十二月八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 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 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 刑法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