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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 土打包机加工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1-20
  • 【生效日期】2001-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 土打包机加工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
土打包机加工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问题的答复

(2001年1月20日发布)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0〕第1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棉花。棉花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收购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土木夹”棉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棉花市场管理政策,扰乱了棉花市场管理秩序,构成《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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