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外资股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24号
  • 【发布日期】2001-02-22
  • 【生效日期】2001-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外资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外资股

(B股)
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的通知
(2001年2月22日证监发〔2001〕24号)

各B股公司:
我会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 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
为便于外资股股东了解该《通知》的内容及相关工作程序,现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
外资股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

B股办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股东申请将所持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向公司提出将其所持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申请,并委托公司代为办理申请流通事宜,

二、公司接受前述申请和委托,并由董事长授权一名代表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三、发行上市前为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此取得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律师就该部分非上市外资股的上市流通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该部分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并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关于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
2.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向公司提出的股份流通申请和委托书;
3.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
4.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董事长的授权委托书;
6.公司关于该部分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告(草稿);
7.公司章程关于股本结构的内容节选;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后,发布关于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