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文号】质技监局认函[2001]90号
- 【发布日期】2001-03-26
- 【生效日期】2001-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推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推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质技监局认函〔20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国环保产业发展较快,环保产品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环保产业市场较为混乱,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严重等突出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为了积极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为环保产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就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环保产品认证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环保产品质量的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 产品质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认证管理条例》),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和授权,国家经贸委牵头,各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成立中国环保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并在其下依法设立环保产品认证机构,以企业自愿申请,国家统一管理为原则,独立、公正地实施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
二、在我国第三方环保产品认证制度未建立,以及国家没有出台环保产品认证有关管理办法之前,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包括协会)一律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环保产品认定、确认等变相的认证活动,已开展的应立即停止。有关国家机关(包括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 产品质量法》,不得以对产品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环保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促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产品认证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 产品质量法》、《认证管理条例》而进行的环保产品的认证活动,为环保产品认证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各级经贸委(经委)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力推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为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提高环保产品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经贸委(经委),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