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释义》的函
关于征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释义》的函
(建设综函[2001]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单位: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实施。
《条例》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勘察设计行业重要规章制度,并借鉴国外有关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条例》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申请与审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与管理等内容。《条例》作为行政性法规,与国家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技术性法规),交互作用,共同为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工作者依法执业、为各级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管理工作者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为了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和执行《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和勘察设计司共同编写了《条例》释义。该书对《条例》逐条作了解释和说明,同时,还收录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便能够对《条例》有更全面的理解。《条例》为32开本,20万字,每册零售价25元,其中包括邮寄费和代理发行费。凡购买30本以上的,每册可从25元中扣留5元代理发行费。《条例》即日起开始征订,预计5月底前发行。
联系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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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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