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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
  • 【发布日期】2001-04-17
  • 【生效日期】2001-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 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对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过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仍然进行法律咨询时,对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进行随意修改,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 广告法律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 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广告活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并对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书仅是为广告活动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性法律咨询意见,不是判定该广告是否合法的法定依据。对经过 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咨询的广告,如有违法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 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做为参考依据。如果广告内容违法,广告活动主体必须对该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经过 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咨询的广告,在发布时不得出现咨询编号。

四、从事 广告法律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办的 广告法规知识培训,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书。未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书的,不得从事 广告法律咨询工作。
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 广告法律咨询机构的规范工作。在执行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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