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4日证监发〔2001〕69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证券公司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现就证券公司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会《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23号),净资本额达不到我会规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
二、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
三、各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中证协字〔2000〕20号),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不具备担保条件的证券公司原有的担保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进行清理,并在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清理情况。
五、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担保和对担保事项披露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的证券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暂停直至取消业务资格、暂停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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