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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37号
  • 【发布日期】2000-02-25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37号2000年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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