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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5-09
  • 【生效日期】2001-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5月9日发布)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革隶属关系后谁是原主管部门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对于已改变隶属关系、变更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改变隶属关系后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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