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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原铁道行业 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待遇标准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112号
  • 【发布日期】2001-05-17
  • 【生效日期】2001-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原铁道行业 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待遇标准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原铁道行业
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待遇标准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12号)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原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执行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待遇标准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18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原行业统筹在移交地方管理之前,与地方统筹是分开管理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与地方互不适用。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对一些行业已将地方统筹项目作为行业统筹项目执行的,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已作了认定。因此,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应按两部批复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再执行移交前地方政府出台的其他项目。
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和在你省的铁道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铁道行业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通过宣传政策,取得他们的理解,并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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