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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有独资公司 及其子公司设立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2001]第133号
  • 【发布日期】2001-05-23
  • 【生效日期】2001-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有独资公司 及其子公司设立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有独资公司
及其子公司设立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33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下设全资子公司是否需有关部门批准的请示》(大工商发〔2001〕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只有自身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方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设立登记时,除应提交其母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批准文件外,不需提交该子公司设立登记的批准文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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