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1992年6月5日国税函发〔1992〕889号)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92)闽税政三综函字第013号文收悉。关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中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研究,一致认为,上述规定系指:按照国家规定投资项目不纳入计划管理,并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而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五万元或超过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均应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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