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99号
- 【发布日期】2004-05-24
- 【生效日期】2004-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我省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我省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委编办 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随着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农民大量进城务工、就业,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之伴生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是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由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就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职能单位的职责和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
三、有关部门各尽其责,明确分工,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主要工作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创造条件,合理安排并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接收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应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登记工作;财政部门应为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禁止使用童工;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派出机构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文化户口册,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并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其他有关部门要按当地政府明确的职责开展好工作。
四、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是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主渠道。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流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可持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就读批准书”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有关学校就读。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接受学校应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提供就读证明,并反馈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当地政府及时掌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
对在流入地学校中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应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中途离校的,应立即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并由流出地政府做好跟踪和动员复学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中凡年龄在6至15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父母应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因特殊原因需延缓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向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批准可延缓或免予入学。对不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动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子女入学。拒不执行的,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七、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学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流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违反规定的费用。
九、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对非法办学的机构,由当地政府牵头,教育、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配合,予以取缔。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十、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宣传和落实工作,协调解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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