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397号
  • 【发布日期】2001-06-06
  • 【生效日期】2001-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6日国税函〔200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00%投资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由该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鉴于合并纳税后亏损,该公司所属分公司在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从2001年度起,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执行。

三、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