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 【发布日期】2001-06-11
  • 【生效日期】2001-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桂工商发电〔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 产品质量法》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