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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公司字[2001]58号
  • 【发布日期】2001-06-28
  • 【生效日期】2001-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1〕58号)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确保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中期报告正文中应严格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证监发〔2001〕11号)编制利润表附表;在中期报告摘要中可以只披露以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全面摊薄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二、中期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部分,增加披露“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

三、公司董事会作出的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应与公司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四、监事会应审议中期报告,并对相关议案形成决议,以单独公告的形式与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五、上市公司2000年度如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说明2001年半年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监事会应就董事会的说明表示意见。

六、上市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曾向监管部门或公众投资者就一些事项作过承诺,公司董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七、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委托理财事项,公司董事会应作为重大事项披露委托理财协议的具体内容、委托理财的收益情况,并说明委托理财行为是否经过法定的审议程序。

八、如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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