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关于推荐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建城函[2001]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大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力度,推进市容环卫事业改革与发展,使"十五"期间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我部定于今年第四季度召开第二次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会议。会上,将对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并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中产生先进集体标兵和先进工作者标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先进集体,从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环卫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市容环卫工作的基层班组(队)中推荐;
先进个人,从市容环卫工人、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含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中推荐。
二、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2、领导班子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精诚团结,廉政勤政;
3、认真贯彻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建[2000]120号),努力推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成绩显著;
4、重视和加强内部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努力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关心职工生活。
(二)先进工作者推荐条件: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环卫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无私奉献精神;
2、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运用现代科技知识、刻苦钻研业务,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所从事的市容环卫本职工作中成绩显著,模范带头作用好;
3、连续从事市容环卫工作五年以上。
三、审批程序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按照分配的名额(附件1),公开、公正地将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出来,并填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申请表(附件2、3),一式三份,经审查盖章后于2001年8月30日前报建设部城建司。
建设部由城建司会同中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组成审批领导小组,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审查批准全国市容环境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颁发“时传祥奖”证书。根据批准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评审出业绩突出的十个“先进集体标兵”和十个“先进工作者标兵”,并出席今年第四季度召开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会议。
建设部城建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人:卢英方、陶华、孙向军
电话:(010)68393434
传真:(010)68394756
附件:
1.全国城市市容环卫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略)
2.全国城市市容环卫先进集体申报表(略)
3.全国城市市容环卫先进工作者申报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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