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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人办发[2001]49号
  • 【发布日期】2001-07-13
  • 【生效日期】2001-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办发[2001]49号)



2001-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并总结近年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经验,经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2002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一)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的考试与2002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科目的规定时间一同进行。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200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有关手续。

请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予以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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