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50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下发的。《意见》作为行政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上的冒牌产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均需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文件分工依法行使职权,不存在越权的问题。此外,按照一九八八年七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销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的违法行为,亦应予以查处。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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