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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安监管技装字[2001]53号
  • 【发布日期】2001-07-31
  • 【生效日期】2001-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批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批复

(安监管技装字〔2001〕53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继续开展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及管理工作的请示》(中国石化〔2001〕建字21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关于申请办理管道安全检测资质的报告》(油管道安字〔2001〕150号)、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继续开展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及管理工作的请示》(基建监字〔2001〕第25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关于继续从事管道检测检验与安全评价工作的申请》(油管研字〔2001〕70号)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我局的职能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17号),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的检测检验工作,我局同意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管道技术公司、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继续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检测检验工作,待我局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对有关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可和业务授权。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管道技术公司、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检验工作。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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