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财发[2001]309号2001年8月7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各海关单位高度重视,大多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总体上看,《办法》的实施对严格执行外勤工作“九不准”的规定,促进海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处理在外勤工作中与工作对象的关系,加强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但据一些海关反映,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现做以下补充通知:
一、海关外勤工作系指:凡海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工作任务的,不论属于哪个部门,都可按《办法》执行;凡不到企业执行工作任务的,都不得按《办法》执行。因此,随同执行任务的司机和借调武警可以按《办法》执行;海关调查和侦查人员到企业办案可按《办法》执行,不到企业的外出办案,不得按《办法》执行。后勤人员到企业采购、财务人员到银行办理业务等因不涉及“影响公正执法”问题,不适用本《办法》。
二、异地执行外勤工作任务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杂项费用,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凡能够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凭据报销;确实难以取得原始凭证的,经领导批准可不凭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报销费用。
三、本城区范围内执行外勤任务的误餐补助,不论中午还是晚上,都按天计算,但标准不变,即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30元、特区每人每天补助40元。
四、本城区范围内执行外勤任务时,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工作对象单位交通工具的,可由企业开具内部收据,海关财务凭企业内部收据报销。
五、各海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外勤经费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掌握外勤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海关外勤工作需要。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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